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杰光 肖婷)暫予監外執行是一種針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罪犯而設計的一項非監禁執行方式,是刑罰執行變更制度的重要部分。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不斷強化法律監督工作,堅決杜絕借此種方式“紙面服刑”,損害司法權威。
病情診斷書是判定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重要依據。“高血壓等常見病,什么情況下屬于嚴重疾病范圍?罪犯能夠駕駛高速移動的車輛,為什么不能待在監管場所?”2023年12月上旬,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相關醫療單位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進行病情診斷時存在不規范等問題,遂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提出加強學習、完善病情診斷程序、科學嚴謹開展病情診斷活動、出具診斷結論需經充分論證等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發出后,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立即組織開展整改工作。
檢察建議不能一發了之,后續跟蹤監督是執行監督至關重要的一環。為更好地解決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遇到的難點、堵點,督促檢察建議更好落實,2023年12月中旬,檢察官前往被建議單位與相關負責人就檢察建議的制發背景和整改的必要性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溝通,進一步加強銜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隨后,被建議單位組織醫務科、心內科、神經內科、產科等科室10余名副高以上職稱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并邀請檢察官出席。“我們要尊重常識、尊重法律、尊重專業、遵從良知,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診斷意見,確保結論的公正性。”檢察官說道。會上還集中組織學習了《湖南省暫予監外執行實施辦法》及其附件,對其中“久治不愈”“規范化治療”“高血壓病的診斷”等主要內容進行了著重學習,與會人員就如何更好地開展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等工作進行了討論交流。
“檢察監督很及時,也很有必要。”被建議單位與會同志紛紛表示,“我們會認真研究建議內容,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依照《湖南省暫予監外執行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病情診斷和復查,出具科學、嚴謹的診斷意見,共同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性。”
責編: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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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法治報